那孩子終於忍不下這幾年的債務與怨氣的壓迫
在那夜 了結帶他來到這世界的那個人的生命
腦海裡
我不斷重複著友鋒的『刑法無用』
如果這只是考卷上佔據二十五分的題目
我們會先論二七一再論二七二
依未滿十八歲和自首得減刑 法官從五十七條量刑 亦討論沒收的問題
通過重重的檢驗減刑 行為人並不會在獄中待的太久
可是 那又如何呢?
這終究不是那張紙上的題目 而是血淋淋在我們眼前的實際案件
即使謹慎的量刑 斟酌的減刑
這樣是否就能改變這個家庭所受的傷害?
行為人走出監獄之後 又需要受什麼樣的眼光監督 或是歧視
從弱勢家庭出身 然後又創造另一個弱勢家庭 這是社會上根本的惡性循環
那 刑法 到底能為他們做些什麼? 卻沒有
我們總是怪罪法律為什麼不介入
而其實這並不是法律不規範之境 而是無從規範之處
法律從不知道事情發生前的徵兆 法律只生效力在傷害之後
殺人犯法在我們從小至今的教育觀念裡是天經地義
可是這全都抵不過 少年一句「只有這個辦法,才能讓家裡好過。」
而當你們質問 法律究竟能不能遏止犯罪的同時
是否也該捫心 在這類可知曉的社會弱勢
我們有多少的防護措施? 有多少社會救助?
- Jul 27 Fri 2007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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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為你做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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