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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有人這樣子問我

『嘉佑,你認為呢?』

答案只有好與不好和不知道

我說 「似乎太過於廣泛解釋了」 答案選擇的是不好

而那個人和我持相反意見


我們翻閱法條思考著同一個的問題

現行民法規定 受不法侵害導致死亡者 其部分特定家屬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我們爭點在於 若是受侵害導致重傷者 家屬是否也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呢?

而回答就是上述 我採否定

也許會有人覺得我太殘忍了

在討論的過程中 我們提出一個問題

對於家屬而言 致死和致重傷 哪樣對於家屬是比較痛苦的?

許多人選擇了致重傷 理由是致死或許只會懷念一段日子就過去了 畢竟無法回復

而對於這個問題 我的答案是無解和掙扎

其實致重傷是種相當模糊的法律概念 即使刑法上有重傷定義的明文規定

其定義為『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即均為重傷

我們提了個例子 關於植物人與死亡 對於家屬的精神傷害要如何衡量

有人這麼說 看著親人痛苦的活著不如讓他痛快的死去 

相對地 我是這麼認為的 活著就有痊癒的希望即使是痛苦的活著

我是以一位曾是植物人現在是死者的家屬心情 做出此種結論

即使阿姨過世已經過了快將近兩年的時間 

可是每當新聞片段播放著 植物人甦醒或是前幾天車禍肇事者落網

全家人和在場的舅舅總是一片沉默 緊緊地注視著電視畫面

那是種無法用文字言語形容的體會感受 

或許我知道那時每個人的腦中在想些什麼 也許都跟我一樣

『活著就是希望』

常常打破沉默的是 小孩子的童言童語 問著電視裡的人怎麼了?

而卻沒一個人能夠明確的回答他一個答案

或許你們會覺得我的論點矛盾 既受如此的傷害為何不予肯定呢?

也許正因有如此的感受 使得我更於謹慎 

而其實我無法給予自己答案的問題是 多少的金額才能彌補失去的遺憾呢?

你認為呢......


我時常思考懷疑著

法律究竟要給我們什麼?

我的思考裡常認為 法律存在而不存在

可以依據民法親屬結束婚姻 卻無法使得家庭重建曾經的和樂

刑法規範殺人者會處死刑 而凶殺不曾停止 

債篇規定經營危險事業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可是地下違法爆竹工廠仍然屢見不鮮

甚至可能涉及刑法上刑罰的問題

而究竟法律該怎麼做? 該做些什麼? 或說 能做些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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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st040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