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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的法理學

看完「廢除刑法一百條」和「六四天安門事變」的紀錄片

讓人感覺相當沉重

那是用血淚和失去摯愛等 剝奪人生命及身體的荒誕行為 而造成的歷史悲劇

這兩部紀錄片互相合諧卻又相互衝突著 

合諧在於他們所追求的同樣是「民主」及「自由」

衝突在於一個是當時「已漸漸走向民主的台灣」而另一個是「共產國家並為專制政權的中國」

而這其中又可以發現 當時人民所對抗的都是一個「一黨專政」的國家政黨

想要理解更多的人 請自行去了解這段歷史 我不在此又多述

而我的重點在於

台灣的民主是那時候的努力和許多政治黑牢所立下的基礎

直至今日 每個人可以在任何你所想要的地點 任何時間 大聲說出你的意見

可以批評當政者 當然也可以評論在野者 在不許人身攻擊等規範下 你就無須顧慮所想要表達的想法

這些在今天看似理所當然的權利 其實在這塊土地上 僅僅發展二十餘年的時間 

二十年並不是一段相當長的時間

許多長輩常都會對著這個年齡的孩子說:「那天你還在搖搖車裡面咧,現在都這麼大了。」

可見二十年真的是一段不長久的日子

正因為僅僅二十餘年 我們的民主並不夠成熟 可是發展地相當蓬勃 

也因為不成熟 在民主的活動上更是顯得有活力

可是 我們的人民是不是過於認為今日的「民主」是「理所當然」的?  

正如我所說的 這塊土地的民主僅僅存在二十餘年

而爭取這段民主的時間 可能是一百年甚至兩百年......


回頭來說 這幾天來不斷地抗爭與衝突

於法論法

我們只在於法律的觀點討論 不用政治角度 或者說不用非藍即綠的角度

所以 請先把你政治顏色的眼鏡摘下 否則你無法繼續下面的思考

首先 我必須強調 對於這次的事件 我非常生氣

我生氣警察 依據不知所謂何來的法律 箝制人民的自由權

好 警察執勤時提出 他們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執行公權力

那就來看看 所謂的「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一條『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規範警察」顯而易見的 這部法律所規範的是「警察」而不在於「人民」

再來「依法行使職權」 指的是警察仍要依據其他法律才能行使其職權 

而這幾天的情況 警察究竟依據哪部法律呢? 

難道警方只要每每出面就是一句「我們依法行事」 就能把全部行為都合理化、合法化?

請問 依什麼法? 難道不應該說清楚講明白

能不能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都還具有很大的異議空間

即使到現在 我仍然對於警方如此的行為感覺不可思議

就拿個案來講好了

前天有兩名藏人 在自己的車上 手中拿著藏旗 而大聲呼喊著口號

就在新聞報導畫面中 警察在眾人面前強行奪取這兩位藏人的藏旗

請問 這兩位藏人所犯何法?

有 兩位藏人最大的問題在於 在高速公路上將身體及頭手伸出汽車天窗外

但是警察的行為 顯然並不在於處理他們在高速公路上的違規

更何況 觸犯交通法規 也不會有公權力進入強取人民之物品的情形

請問 這兩位藏人所犯何法?

再來講講另一個案

這次的主角是我國人民 手持「中華民國國旗」

沒錯 這是你所記得的那面 青天白日滿地紅

同樣地 警方也是強行奪取 並在奪取後還將國旗破壞

同樣地 我也想再問警方 依據何法? 難道我國人民不得持我國國旗嗎?

然而在這裡 有一點必須要澄清

因為國民黨台北市某議員指出警方有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之適用

也就是侮辱國旗罪的適用 以下就是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說這位議員真的太誇張 根本就是想要陷警方於不義

行為構成罪並有刑法適用 需要從客觀情形和主觀想法的判斷 兩者都具備後再經過檢視 才能成立刑法所定的罪行
 
如果依據這位議員的說法 那就表示這些警察全都有「侮辱中國民國」的想法 所以有這條的適用

這麼說來 我們國家是培養著一群常常想要侮辱自己國家的警察囉?

再討論昨天另一個案

唱片行在群眾抗爭時 大聲播放唱片行中的音樂 

也被警察「強制」要求停止營業並且需要關下鐵門

警方不斷表示 他們適用勸導態度要求唱片行

但是從新聞畫面中 我們都看得一清二楚 警方的態度到底是「勸導」還是「強行禁止」

而這地方的分局長還在報導中表示 歡迎提告 他們一切依法行事

請問分局長 依循何法? 


我相信 這整個事件並不會很快就落幕 而且對於未來的民主發展有相當大的影響

而壞的影響肯定比好的影響還要來得大

我相當遺憾也憤怒 我們的總統先生和法務部長竟然僅僅發出消息『警方人員執法要有禮貌』

總統、部長 這已經不是執法有沒有禮貌的問題了 而是違法執勤的問題 

難道兩位法律人仍然沒有此種的認知嗎?


最後 我想以友鋒老師的一句話作結

「我們不是與國家為敵,而是與法律為友。」 

願 民主自由 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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