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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到底有什麼用呢?

在寫刑法的過程中

剛好看到這列新聞(點我)

一個高二女生 家裡有兩個弟妹和罹癌的爸爸 媽媽過世多年

在弟弟妹妹挨餓多天後 她到家樂福偷竊民生用品 青菜、豬肉、電池......

都是些微不足道的小商品

在這篇報導的最後一行 『偷竊屬公訴罪,警方仍依竊盜罪嫌移送法辦。』

我心情之所以會這麼激動是因為就正在寫關於竊盜的題目

拿起筆記 我始終找不到可以阻卻的理由

或許你們不懂阻卻 白話說 就是找到讓她無罪的理由

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是一關一關地闖過 主觀上故意和意圖也該當 

雖然後在違法性可以找到阻卻的事由 畢竟這還不至於到社會多數人所不能容忍的程度

可是我仍感到厭惡

因為我們仍然要把竊盜罪嫌的頭銜扣在一個僅僅十七歲的女生頭上

也許有人會說 要讓她知道這是錯誤的行為

可是我覺得這實在太重了 對於一個應值青春年華的孩子而言 

社會給予的救助是這麼的少 不甚完全的家庭給她的壓力已經夠痛

可是我們仍要將這樣的壓力加諸於其身 是嗎?

當一個後悔莫及的孩子與難過自責的父親 同為哭泣的那時

法律在哪裡? 社會救助在哪裡?


這張刑法考卷寫的相當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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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st040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